按照《四川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流(調)動試行辦法》有關規定,確定為個別調動擬調人員,現予公示(見附件)。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,從公示之日起計算。
公示期間接受社會監督和舉報,反映人應以真實姓名實事求是地反映,并提供必要的調查線索。對反映有嚴重問題并查有實據的,不予選調;對反映有嚴重問題,但一時難以查實或難以否定的,暫緩選調,待查實后再決定是否選調。
本公示由眉山市司法局負責解釋。
監督電話:
市紀委監委駐市委政法委紀檢監察組:028—38168087;
眉山市司法局:028—3818679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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眉山市司法局
2024年6月4日
(責任編輯:小今)

